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明日生效 滥用资料罚10万监1年
Created 03/31/2013 - 08:10
(吉隆坡30日讯)保护民众私隐的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(PDPA)3个月“宽限期”已至,从4月1日起,滥用他人资料者,罪成可被罚巨款兼身陷囹圄。
这项法令阐明了7大原则,资料用户(Data User)必须遵守,包括不得未经同意即擅自泄露他人资料,或是违反资料当事人(Data Subject)意愿,使用其个人资料供商业用途。
违返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者,若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坐牢最高1年,又或者两者兼施。
国会在2010年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令,法令原本在今年1月1日生效,但当局之后也制定了3个月宽限期,让资料用户调适。
详文请阅《南洋商报》
这项法令阐明了7大原则,资料用户(Data User)必须遵守,包括不得未经同意即擅自泄露他人资料,或是违反资料当事人(Data Subject)意愿,使用其个人资料供商业用途。
违返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者,若罪成可被判罚款最高10万令吉或坐牢最高1年,又或者两者兼施。
国会在2010年通过个人资料保护法令,法令原本在今年1月1日生效,但当局之后也制定了3个月宽限期,让资料用户调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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